译文
这一生与妻子共同分担着国难的痛苦以至于让人憔悴,正值壮年却又遇上丧妻之痛。
手巾上犹可嗅到妻子生前所用香膏的气味,画眉的黛烟也在手巾上留下了点点斑痕。
注释
灵筵:供亡灵的几筵。人死后,生者为祭奠死者而设立的几案,用以供奉灵位、衣物与酒食。
手巾:即毛巾,又称拭手巾、净巾,是擦拭脸手皮肤的日常用品。在中国,手巾自古即被使用,后禅林备之于僧堂、浴室、后架等供大众使用。
浮生:指人生在世,虚浮不定,故称为“浮生”。语出《庄子·刻意》:“其生若浮,其死若休。”
憔悴:忧戚,烦恼。
壮岁:这里指李煜丧妻时的二十八岁。
婵娟:泛指形态美好的女子。这里指大周后。
黛烟:青黑色的颜料,古时女子用以画眉。
参考资料:
灵筵,即供奉亡灵的几筵。《梁书·止足传·顾宪之》:“不须常施灵筵,可止设香灯,使致哀者有凭耳。” 北齐 颜之推 《颜氏家训·终制》:“灵筵勿设枕几,朔望祥禫唯下白粥清水乾枣,不得有酒肉饼果之祭。” 王利器 集解:“灵筵,供亡灵之几筵,后人又谓之灵牀,或曰仪牀。”
李后主十八岁时,纳绝代佳人、多艺才女昭惠为后,其婚姻之美满,伉俪之情深,才子佳人之意切,都是令人艳羡的。然而这对多愁善感的伴侣,在夫妻生活之外,却也有着因时移世变、国祚日衰而带来的诸多不顺心之事,当然也就难免“共憔悴”了。而尤其是年值“壮岁”,按常理,夫妻俩正当精力充沛,正该琴瑟调和,相依相傍,谁知竟疫从天降,绝症袭来,无情地夺走了与自己朝夕相处、形影相随的“婵娟”。“壮岁失婵娟”,中年丧偶,已是人生的大不幸,更何况所失的又是自己十分倾心的可人爱妻呢!接下来,“汗手遗香渍,痕眉染紫烟”,则是由昭惠皇后的遗物——眼前灵筵上的手巾触发哀感。凝神细看,巾上还留有爱妻生时轻抹香靥的“香渍”,细描眉黛的烟痕。可目下是“香渍”犹在,烟痕尚存,而“婵娟”已失,这就更令人不能不倍增切腹之痛了。全诗至此煞笔,余哀不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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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考资料:
“浮生共憔悴,壮岁失婵娟。”诗的起句总叹人生的虚浮无定,难以把握,无论愿意不愿意,生命还得继续,所以活着就已经是一种无奈。而这无奈的人生本来就已经令人悲哀,何况正在壮岁之年,又失去了相依相倚的妻子,这余下的人生途程将会是多么的漫长,多么的难行。诗中以“婵娟”代指妻子,以见妻子的青春美好,也就愈见痛失爱妻的深情。然后笔调一转,拈出手巾点题。手巾是古代女子的随身之物,攥在手中,用以拭汗,用以掩笑,用以擦去泪水,用以生风借凉,不可须臾而离。诗的首二句抒写悲痛,就人生落笔,有一种从根上说起的本质意味,起点既高,落笔滔滔。
“汗手遗香渍,痕眉染黛烟。”人已离去,而手巾上犹可嗅到生前所用香膏的气味,画眉的黛烟也在手巾上留下了点点斑痕,睹物思人,自有无尽思念在其中。而“汗手遗香渍”一句,提示周氏生前将巾紧紧攥在手中的动作,以至于有手汗的浸渍而染香于巾。若不是相知极深之人,不会有这样细致的观察,而回忆之时,自然倍加痛心。诗言物不言人,所言之物又只是一条亡者生前的旧手巾,“汗手”、“痕眉”点到为止,便草草结束。
整体上就诗章结构而言,有一种头重脚轻之感。鲁迅曾评说向秀悼念亡友嵇康的《思旧赋》说:“很奇怪他为什么只有寥寥的几行,刚开头却又煞了尾。”可见这也是一种抒写情感的方法。不过,向秀之“寥寥的数行”是有话不能说,李煜这里却是满腹的言语无法说出,悲痛至于极点的缘故。
此诗是李煜在亡妻灵座前的随笔之作,写的都是眼前景、眼前物,因此也就信手拈来,十分自然,没有雕琢的痕迹。灵室气氛本来就让人十分伤心,正如晋代潘岳《寡妇赋》所写:“入空室兮望灵座,帷飘飘兮灯荧荧”,而亡妻的遗物更增添了一层忧伤。由具体遗物汗巾写起,从小处着笔,抒写壮岁失妻的痛苦,是此诗的一大特色。
参考资料:
李煜(937年8月15日―978年8月13日),南唐元宗(即南唐后主)李璟第六子,初名从嘉,字重光,号钟隐、莲峰居士,汉族,生于金陵(今江苏南京),祖籍彭城(今江苏徐州铜山区),南唐最后一位国君。李煜精书法、工绘画、通音律,诗文均有一定造诣,尤以词的成就最高。李煜的词,继承了晚唐以来温庭筠、韦庄等花间派词人的传统,又受李璟、冯延巳等的影响,语言明快、形象生动、用情真挚,风格鲜明,其亡国后词作更是题材广阔,含意深沉,在晚唐五代词中别树一帜,对后世词坛影响深远。
臣伏见天后时,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,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,卒能手刃父仇,束身归罪。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;且请“编之于令,永为国典”。臣窃独过之。
臣闻礼之大本,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子者杀无赦。刑之大本,亦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理者杀无赦。其本则合,其用则异,旌与诛莫得而并焉。诛其可旌,兹谓滥;黩刑甚矣。旌其可诛,兹谓僭;坏礼甚矣。果以是示于天下,传于后代,趋义者不知所向,违害者不知所立,以是为典可乎?盖圣人之制,穷理以定赏罚,本情以正褒贬,统于一而已矣。
向使刺谳其诚伪,考正其曲直,原始而求其端,则刑礼之用,判然离矣。何者?若元庆之父,不陷于公罪,师韫之诛,独以其私怨,奋其吏气,虐于非辜,州牧不知罪,刑官不知问,上下蒙冒,吁号不闻;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,枕戈为得礼,处心积虑,以冲仇人之胸,介然自克,即死无憾,是守礼而行义也。执事者宜有惭色,将谢之不暇,而又何诛焉?
其或元庆之父,不免于罪,师韫之诛,不愆于法,是非死于吏也,是死于法也。法其可仇乎?仇天子之法,而戕奉法之吏,是悖骜而凌上也。执而诛之,所以正邦典,而又何旌焉?
且其议曰:“人必有子,子必有亲,亲亲相仇,其乱谁救?”是惑于礼也甚矣。礼之所谓仇者,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;非谓抵罪触法,陷于大戮。而曰“彼杀之,我乃杀之”。不议曲直,暴寡胁弱而已。其非经背圣,不亦甚哉!
《周礼》:“调人,掌司万人之仇。凡杀人而义者,令勿仇;仇之则死。有反杀者,邦国交仇之。”又安得亲亲相仇也?《春秋公羊传》曰:“父不受诛,子复仇可也。父受诛,子复仇,此推刃之道,复仇不除害。”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,则合于礼矣。且夫不忘仇,孝也;不爱死,义也。元庆能不越于礼,服孝死义,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。夫达理闻道之人,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?议者反以为戮,黩刑坏礼,其不可以为典,明矣。
请下臣议附于令。有断斯狱者,不宜以前议从事。谨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