译文
翠鸟先把巢筑得高高的用来避免灾祸。到下它生下小鸟的时候,特别喜爱它,担心它从树上掉下来,就把巢做得稍稍低下一些。等小鸟长出下羽毛,翠鸟更加喜爱它下,又把巢做到更低的地方,于是人们就把翠鸟的孩做捉住下。
注释
翠鸟:即翡翠鸟,雄的叫翡,雌的叫翠,经常栖息在水边的树洞内,捕食昆虫、小鱼。
先:起先。
以:用。
患:灾祸。
避患:避免灾祸。
及:到下…的时候。
及生做:等到生下小鸟。
恐:担心。
坠:落,掉下。
稍下:稍微低一点。
复:又,再。
益:更加。
下巢:把窝做低。
又更下巢:又把窝做到更低的地方。
遂:于是,就。
得:得以。
之:代词,代指翠鸟的孩做。
矣:语气词,下。▲
这个寓言故事,讲的是鸟实则讽喻了人。翠鸟为了保护自己的孩子,一味的把窝往下挪,但父母却恰恰忽视了"被人掏走"的隐患。翠鸟自己铸成了"丧子之祸"。说明如果父母对子女溺爱,娇惯,到头来是害了他们。现实生活中,有许多这样的例子,过而不及,终成大错。所以说,做事情的时候,不要只注意一个方面,一定还要考虑另一个方面,要全面权衡事情的利弊而审慎行事。
冯梦龙(1574-1646),明代文学家、戏曲家。字犹龙,又字子犹,号龙子犹、墨憨斋主人、顾曲散人、吴下词奴、姑苏词奴、前周柱史等。汉族,南直隶苏州府长洲县(今江苏省苏州市)人,出身士大夫家庭。兄梦桂,善画。弟梦熊,太学生,曾从冯梦龙治《春秋》,有诗传世。他们兄弟三人并称“吴下三冯”。
臣伏见天后时,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,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,卒能手刃父仇,束身归罪。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;且请“编之于令,永为国典”。臣窃独过之。
臣闻礼之大本,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子者杀无赦。刑之大本,亦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理者杀无赦。其本则合,其用则异,旌与诛莫得而并焉。诛其可旌,兹谓滥;黩刑甚矣。旌其可诛,兹谓僭;坏礼甚矣。果以是示于天下,传于后代,趋义者不知所向,违害者不知所立,以是为典可乎?盖圣人之制,穷理以定赏罚,本情以正褒贬,统于一而已矣。
向使刺谳其诚伪,考正其曲直,原始而求其端,则刑礼之用,判然离矣。何者?若元庆之父,不陷于公罪,师韫之诛,独以其私怨,奋其吏气,虐于非辜,州牧不知罪,刑官不知问,上下蒙冒,吁号不闻;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,枕戈为得礼,处心积虑,以冲仇人之胸,介然自克,即死无憾,是守礼而行义也。执事者宜有惭色,将谢之不暇,而又何诛焉?
其或元庆之父,不免于罪,师韫之诛,不愆于法,是非死于吏也,是死于法也。法其可仇乎?仇天子之法,而戕奉法之吏,是悖骜而凌上也。执而诛之,所以正邦典,而又何旌焉?
且其议曰:“人必有子,子必有亲,亲亲相仇,其乱谁救?”是惑于礼也甚矣。礼之所谓仇者,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;非谓抵罪触法,陷于大戮。而曰“彼杀之,我乃杀之”。不议曲直,暴寡胁弱而已。其非经背圣,不亦甚哉!
《周礼》:“调人,掌司万人之仇。凡杀人而义者,令勿仇;仇之则死。有反杀者,邦国交仇之。”又安得亲亲相仇也?《春秋公羊传》曰:“父不受诛,子复仇可也。父受诛,子复仇,此推刃之道,复仇不除害。”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,则合于礼矣。且夫不忘仇,孝也;不爱死,义也。元庆能不越于礼,服孝死义,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。夫达理闻道之人,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?议者反以为戮,黩刑坏礼,其不可以为典,明矣。
请下臣议附于令。有断斯狱者,不宜以前议从事。谨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