译文
白天牡丹美丽的颜色如美人醉酒,夜晚牡丹浓郁的花香浸满衣衫。
一轮红日将整个春色皆映照如醉,皎洁明月升起好似在问我何时回家。
注释
国色:颜色为一国之选,原指美人姿色气度。《公羊传》僖公十年:“骊姬者,国色也。”
酣(hān)酒:沉湎(miǎn)于酒。此处是借以描写牡丹之色,亦隐隐有以美人醉酒喻花之娇美之态,笔法传神。
天香:香味的美称,意为人间难觅。源自佛教,《增壹阿含经》卷二八:“是时,波斯匿王以天香华散如来身。”
丹景:指红日。
春醉容:春色喝醉的样子。
归期:回家的时刻。▲
唐代元和年间,赏玩牡丹之风盛行,于是当时的人大多都用牡丹作为写作的标本。据唐代李俊《松窗杂录》记载此诗是诗人在观赏殿堂中的牡丹花之时写下的,具体创作时间不详。
这首诗中,诗人运用拟人的修辞手法描写了国色牡丹的姿色,形象生动地描写了牡丹花的美,表达了诗人内心的欢欣之情。该诗清新灵动,诗情中富含画意,为咏花之佳作。
唐诗中以“国色”言花,前未听闻,而至大和年间白居易咏石榴花,李商隐咏牡丹花皆以“国色”称之,而此牡丹诗应为唐以“国色”咏花之先,而成牡丹“国色天香”之名。
前两句分别从视觉嗅觉两种感官写牡丹之美,开篇写牡丹之色。国色朝酣酒,何谓国色,作者不言红,更没有繁复的说何种红,只言醉酒二字,精炼准确的写出牡丹之色,让人直观的感觉到牡丹色泽之美。
而染衣之说则是以文字,用侧面描写衣香道出花香的浓郁。用委婉的表达却更能准确的传达出香的意义,所谓诗味皆指此中意味。“酗酒”、“染衣”这样的遣词,亦使得诗文有种浓烈之色。
丹景春醉容,诗人再一次写到了“醉色”,春日与牡丹相映而红,甚至整个春天都被这颜色染醉了,再次赋予诗作强烈的色彩感,诗中有画意。
最末写晚景,不言天色已晚不舍归去,用拟人的修辞手法,让月亮问什么时候回家,其中天色晚和沉醉的意义都有了,而这些都是为了说明牡丹之美。
这首诗含蓄、典雅,对仗工整,尤其是“国色朝酣酒,天香夜染衣”两句成就了牡丹“国色天香”之名,从此“国色天香”就成了人们对牡丹的代称。国色,是说牡丹的品位最典雅庄重,而非单指其花色;天香,是说牡丹的韵味最自然高贵,而非单指其香气。诗人用“国色”将牡丹之美推崇到至高境界,而用“天香”二字赋予牡丹宗教般的圣洁气质。▲
灵、博之山,有象祠焉。其下诸苗夷之居者,咸神而祠之。宣慰安君,因诸苗夷之请,新其祠屋,而请记于予。予曰:“毁之乎,其新之也?”曰:“新之。”“新之也,何居乎?”曰:“斯祠之肇也,盖莫知其原。然吾诸蛮夷之居是者,自吾父、吾祖溯曾高而上,皆尊奉而禋祀焉,举而不敢废也。”予曰:“胡然乎?有鼻之祀,唐之人盖尝毁之。象之道,以为子则不孝,以为弟则傲。斥于唐,而犹存于今;坏于有鼻,而犹盛于兹土也,胡然乎?”
我知之矣:君子之爱若人也,推及于其屋之乌,而况于圣人之弟乎哉?然则祀者为舜,非为象也。意象之死,其在干羽既格之后乎?不然,古之骜桀者岂少哉?而象之祠独延于世,吾于是盖有以见舜德之至,入人之深,而流泽之远且久也。
象之不仁,盖其始焉耳,又乌知其终之不见化于舜也?《书》不云乎:“克谐以孝,烝烝乂,不格奸。” 瞽瞍亦允若,则已化而为慈父。象犹不弟,不可以为谐。进治于善,则不至于恶;不抵于奸,则必入于善。信乎,象盖已化于舜矣!《孟子》曰:“天子使吏治其国,象不得以有为也。”斯盖舜爱象之深而虑之详,所以扶持辅导之者之周也。不然,周公之圣,而管、蔡不免焉。斯可以见象之既化于舜,故能任贤使能而安于其位,泽加于其民,既死而人怀之也。诸侯之卿,命于天子,盖《周官》之制,其殆仿于舜之封象欤?
吾于是盖有以信人性之善,天下无不可化之人也。然则唐人之毁之也,据象之始也;今之诸夷之奉之也,承象之终也。斯义也,吾将以表于世,使知人之不善,虽若象焉,犹可以改;而君子之修德,及其至也,虽若象之不仁,而犹可以化之也。”
臣伏见天后时,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,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,卒能手刃父仇,束身归罪。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;且请“编之于令,永为国典”。臣窃独过之。
臣闻礼之大本,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子者杀无赦。刑之大本,亦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理者杀无赦。其本则合,其用则异,旌与诛莫得而并焉。诛其可旌,兹谓滥;黩刑甚矣。旌其可诛,兹谓僭;坏礼甚矣。果以是示于天下,传于后代,趋义者不知所向,违害者不知所立,以是为典可乎?盖圣人之制,穷理以定赏罚,本情以正褒贬,统于一而已矣。
向使刺谳其诚伪,考正其曲直,原始而求其端,则刑礼之用,判然离矣。何者?若元庆之父,不陷于公罪,师韫之诛,独以其私怨,奋其吏气,虐于非辜,州牧不知罪,刑官不知问,上下蒙冒,吁号不闻;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,枕戈为得礼,处心积虑,以冲仇人之胸,介然自克,即死无憾,是守礼而行义也。执事者宜有惭色,将谢之不暇,而又何诛焉?
其或元庆之父,不免于罪,师韫之诛,不愆于法,是非死于吏也,是死于法也。法其可仇乎?仇天子之法,而戕奉法之吏,是悖骜而凌上也。执而诛之,所以正邦典,而又何旌焉?
且其议曰:“人必有子,子必有亲,亲亲相仇,其乱谁救?”是惑于礼也甚矣。礼之所谓仇者,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;非谓抵罪触法,陷于大戮。而曰“彼杀之,我乃杀之”。不议曲直,暴寡胁弱而已。其非经背圣,不亦甚哉!
《周礼》:“调人,掌司万人之仇。凡杀人而义者,令勿仇;仇之则死。有反杀者,邦国交仇之。”又安得亲亲相仇也?《春秋公羊传》曰:“父不受诛,子复仇可也。父受诛,子复仇,此推刃之道,复仇不除害。”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,则合于礼矣。且夫不忘仇,孝也;不爱死,义也。元庆能不越于礼,服孝死义,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。夫达理闻道之人,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?议者反以为戮,黩刑坏礼,其不可以为典,明矣。
请下臣议附于令。有断斯狱者,不宜以前议从事。谨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