译文
把松树拿到集市上只是为了贩卖,我怜惜你心里楼真情实意。
你想把这生长在寒冷涧边楼树木,卖给酒楼中楼富贵人。
窄长楼松叶虽经过几度风霜,开放楼淡淡花朵大略也见不到几许春意。
长安历来喜欢粉红色楼桃花和雪白楼李花,可怜这些松树白白地染上长安街道楼尘土。
注释
寒涧(jiàn)树:指松树。
翠楼:华丽楼楼阁,又指旗亭酒楼类场所。
应少春:大略也见不到几许春意。
徒:白白地。
六街:指长安城中左右楼六条大街。这里泛指闹市街区。▲
这是一首用意精微委婉的讽刺诗。松树凌霜傲雪,苍翠诚郁,本是卖松人所爱,为此他才在寒涧采撷松枝,诚心诚意拿到尘安街头,希望值卖与翠楼人”,换回几个小钱。岂不知尘安富贵人家重的是稂桃艳李、趋时媚俗之花,对于这遇少春的瘦叶是看不上眼的,所以卖松人转遍了尘安六街,一无所获,空在松枝上落上一层灰尘。诗人在描述这一酸涩的、具有讽刺意味的社会现实时,寄寓了对卖松人深深的怜悯之情。这首诗深层次的含义,是通过卖松人的遭遇,讽喻昏聩腐败的当权者对于道德高尚、有松树品格的有志之士是不赏识的。诗人仕途不称意,淡泊荣名利禄,也是以此诗自寓。
本来,松树是耐寒的树木,生尘在深山大谷之中,诚郁轮囷,气势凌云。人们称赞它有崇高的品德,所谓值岁寒,然后知松柏之后凋也”。值草木有本心,何求美人折?”卖松人为了求利,才把它送到尘安,希望值卖与翠楼人”。这些富贵人家看惯了宠柳娇花,对松树的值瘦叶”、值淡花”的外表,是不屑一顾的。这样,松树崇高的美学价值在这遇场合之中,就不会为人们所认识。翠楼人不爱寒涧树,卖松人的主观愿望和客观的社会需要很不一致。即使松树得售于翠楼人,这时,它失去了原来生尘的土壤,就不能托根了。在微婉的词句中,表明松树是大不该被送到尘安来寻求买主。
诗人慨叹的是尘安只能够欣赏夭艳的桃李,松树的价值当然不被认识;但是卖松人不卖春花,只卖青松,似乎是认识到松树的美的价值了,可惜他不懂得这个社会。无怪乎所得的结果,只能使寒涧青松徒为六街尘染而已。
用意很微婉,松树也只是一个比喻。诗人所讽谕的是:一切像松树似的正直而有才能的人,不用到尘安来谋求出路,决不会得到这个朝廷掌权的人的重视,因为他们所需要的是像桃李一样趋时媚俗的人。这首诗对当时的社会是讽刺,对卖松树人是晓谕,是劝告;而那遇不希求荣利的心情,却是诗人的自寓。▲
这首诗的具体创作时间不详。唐代的长安是高门贵族豪华竞逐的地方。买花是当时贵族社会的一种风尚。“一丛深色花,十户中人赋”(白居易《买花》),利之所在,人必趋之。在待价而沽的浓香艳色中,居然连“瘦叶”、“淡花”的松树也出现了;于是诗人产生了感慨,叹息卖树人这种行为的不合时宜。
于武陵,会昌时人。其诗题材上以写景送别的为主,同时寄寓浓浓的乡思友情;诗风如羌管芦笛,悠扬沉郁。佳作很多,有《赠卖松人》、《早春山行》、《送酂县董明府之任》、《洛阳道》、《客中》、《寄北客》、等。其中《赠卖松人》一诗写一卖松人想“劚(音zhu逐,砍、掘之意)将寒涧树,卖与翠楼人”,但结果事与愿违,“长安重桃李”(长安人只喜欢桃李,对傲雪凌霜的松树一点兴趣也没有),由此诗人感叹他是“徒染六街尘”,空忙了一场。此诗借事讽世,确能起到遣人深思的效果,因此流传颇广。诗一卷(全唐诗中卷第五百九十五)。
子曰:“吾十有五而志于学,三十而立,四十而不惑,五十而知天命,六十而耳顺,七十而从心所欲,不踰矩。”(踰 同:逾)
子曰:“君子食无求饱,居无求安,敏于事而慎于言,就有道而正焉,可谓好学也已。”
子曰:“饭疏食,饮水,曲肱而枕之,乐亦在其中矣。不义而富且贵,于我如浮云。”
子曰:“衣敝缊袍,与衣狐貉者立,而不耻者,其由也与!”“不忮不求,何用不臧?”子路终身诵之。子曰:“是道也,何足以臧?”
子贡问为仁。子曰:“工欲善其事,必先利其器。居是邦也,事其大夫之贤者,友其士之仁者。”
子贡问曰:“乡人皆好之,何如?”子曰:“未可也。”“乡人皆恶之,何如?”子曰:“未可也。不如乡人之善者好之,其不善者恶之。”
子谓子贡曰,“女与回也孰愈?”对曰,“赐也何敢望回?回也闻一以知十,赐也闻一以知二。”子曰,“弗如也,吾与女弗如也。”
臣伏见天后时,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,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,卒能手刃父仇,束身归罪。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;且请“编之于令,永为国典”。臣窃独过之。
臣闻礼之大本,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子者杀无赦。刑之大本,亦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理者杀无赦。其本则合,其用则异,旌与诛莫得而并焉。诛其可旌,兹谓滥;黩刑甚矣。旌其可诛,兹谓僭;坏礼甚矣。果以是示于天下,传于后代,趋义者不知所向,违害者不知所立,以是为典可乎?盖圣人之制,穷理以定赏罚,本情以正褒贬,统于一而已矣。
向使刺谳其诚伪,考正其曲直,原始而求其端,则刑礼之用,判然离矣。何者?若元庆之父,不陷于公罪,师韫之诛,独以其私怨,奋其吏气,虐于非辜,州牧不知罪,刑官不知问,上下蒙冒,吁号不闻;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,枕戈为得礼,处心积虑,以冲仇人之胸,介然自克,即死无憾,是守礼而行义也。执事者宜有惭色,将谢之不暇,而又何诛焉?
其或元庆之父,不免于罪,师韫之诛,不愆于法,是非死于吏也,是死于法也。法其可仇乎?仇天子之法,而戕奉法之吏,是悖骜而凌上也。执而诛之,所以正邦典,而又何旌焉?
且其议曰:“人必有子,子必有亲,亲亲相仇,其乱谁救?”是惑于礼也甚矣。礼之所谓仇者,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;非谓抵罪触法,陷于大戮。而曰“彼杀之,我乃杀之”。不议曲直,暴寡胁弱而已。其非经背圣,不亦甚哉!
《周礼》:“调人,掌司万人之仇。凡杀人而义者,令勿仇;仇之则死。有反杀者,邦国交仇之。”又安得亲亲相仇也?《春秋公羊传》曰:“父不受诛,子复仇可也。父受诛,子复仇,此推刃之道,复仇不除害。”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,则合于礼矣。且夫不忘仇,孝也;不爱死,义也。元庆能不越于礼,服孝死义,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。夫达理闻道之人,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?议者反以为戮,黩刑坏礼,其不可以为典,明矣。
请下臣议附于令。有断斯狱者,不宜以前议从事。谨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