场屋遗才日,英雄失意秋。荐贤无北海,削迹有东丘。
未遂图南志,先贻败北忧。旷弦多误奏,卞玉却轻投。
西逐惭秦客,南冠愧楚囚。天亡非战罪,道丧是吾羞。
命薄闻歌凤,时穷见叩牛。丹山摧鸑鷟,虞阪困骅骝。
落日千行泪,西风万古愁。壮图沉草莽,归思动沧洲。
是理皆前定,非人可豫谋。闷来宜自遣,势去不须尤。
消日棋千局,忘怀酒一瓯。更宜思破釜,莫便欲乘桴。
豹匪终藏雾,鲸非可在沟。此生如富贵,未死合公侯。
子况才华妙,身兼学业优。文章思顿进,志意素加修。
禹穴书曾探,嵩山涧亦搜。纱萤频见聚,邻烛屡闻偷。
默记迹三箧,疏通贯九流。赋才肩贾马,诗格驾曹刘。
肯向清时废,须膺紫诏求。不当三径隐,未可五湖游。
齧臂盟须复,题桥志必酬。宁终葬鱼腹,诚合跨龙头。
早弄书生笔,当焚败将舟。也知男子志,未肯死前休。
刘弇(1048-1102)字伟明,号云龙,安福(今属江西)人。元丰进士。知嘉州峨眉县,改太学博士。元符中,进南郊大礼赋,除秘书省正字。徽宗时,改著作佐郎、实录检讨官。崇宁元年卒,年五十五。《宋史》有传。著有《龙云集》三十二卷,词有《彊村丛书》本《云龙先生乐府》一卷。
臣伏见天后时,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,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,卒能手刃父仇,束身归罪。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;且请“编之于令,永为国典”。臣窃独过之。
臣闻礼之大本,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子者杀无赦。刑之大本,亦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理者杀无赦。其本则合,其用则异,旌与诛莫得而并焉。诛其可旌,兹谓滥;黩刑甚矣。旌其可诛,兹谓僭;坏礼甚矣。果以是示于天下,传于后代,趋义者不知所向,违害者不知所立,以是为典可乎?盖圣人之制,穷理以定赏罚,本情以正褒贬,统于一而已矣。
向使刺谳其诚伪,考正其曲直,原始而求其端,则刑礼之用,判然离矣。何者?若元庆之父,不陷于公罪,师韫之诛,独以其私怨,奋其吏气,虐于非辜,州牧不知罪,刑官不知问,上下蒙冒,吁号不闻;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,枕戈为得礼,处心积虑,以冲仇人之胸,介然自克,即死无憾,是守礼而行义也。执事者宜有惭色,将谢之不暇,而又何诛焉?
其或元庆之父,不免于罪,师韫之诛,不愆于法,是非死于吏也,是死于法也。法其可仇乎?仇天子之法,而戕奉法之吏,是悖骜而凌上也。执而诛之,所以正邦典,而又何旌焉?
且其议曰:“人必有子,子必有亲,亲亲相仇,其乱谁救?”是惑于礼也甚矣。礼之所谓仇者,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;非谓抵罪触法,陷于大戮。而曰“彼杀之,我乃杀之”。不议曲直,暴寡胁弱而已。其非经背圣,不亦甚哉!
《周礼》:“调人,掌司万人之仇。凡杀人而义者,令勿仇;仇之则死。有反杀者,邦国交仇之。”又安得亲亲相仇也?《春秋公羊传》曰:“父不受诛,子复仇可也。父受诛,子复仇,此推刃之道,复仇不除害。”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,则合于礼矣。且夫不忘仇,孝也;不爱死,义也。元庆能不越于礼,服孝死义,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。夫达理闻道之人,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?议者反以为戮,黩刑坏礼,其不可以为典,明矣。
请下臣议附于令。有断斯狱者,不宜以前议从事。谨议。
天然一帧荆关画,谁打稿,斜阳下?历历水残山剩也。乱鸦千点,落鸿孤烟,中有渔樵话。
登临我亦悲秋者,向蔓草平原泪盈把。自古有情终不化。青娥冢上,东风野火,烧出鸳鸯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