译文
荒废的篱边,盛开着丛丛野菊,冷冷的清香幽幽地笼罩在秋水上。
诗人猛然回想起在山中也曾见过野菊,它是那样茂盛地簇生在石缝里,与它为伴的只有曜曜呜叫的秋虫。
注释
晚艳:中国古代又称菊花为“节花”和“女华”等。又因其花开于晚秋和具有浓香故有“晚艳”、“冷香”之雅称。菊花历来被视为孤标亮节、高雅做霜的象征,代表着名士的斯文与友情的真诚。艳:因花色艳丽,故以艳指代花。
荒篱:指荒芜的篱笆。
冷香:指清香的花,这里指菊花。
著:同“贮”,居积,引申为笼罩之意。
秋水:神色清澈。
向:从前,往昔。
蛩(《辞源》作qiáng《辞海》作qióng):蝗虫的别名,俗称“蚱蜢"。另有传说中的异兽,古书中也指蟋蟀。
参考资料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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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诗紧扣住“野”字,写出了野菊特有的风貌。
其首句“晚艳出荒篱”,意谓野菊之花在草木凋残,百卉纷谢,连园菊也枯黄萎落的时候,却舒展出她那艳丽的容颜。其中的“晚”与“荒”相映照,叠现出一幅冷落、萧瑟的空间背景;再着一个“出”字,不仅突出了野菊的一枝独放和光彩夺目,亦从力度上强化了野菊生命力的顽强。
接句“冷香著秋水”,意谓野菊花吐放的缕缕馥香荡漾在湛蓝的秋水之上。其“冷香”与“秋水”相映照,构成了一幅明净、雅洁、宽阔,博大而令人心旷神怡的画面,野菊之造福人间的心志因此而尽显。其中以“冷”字修菊“香”,从诗人的心理感受来着笔,却与时令、气候相吻合,自然地渲染了香味的清纯无邪,一显野菊那冰清玉洁的姿质。“晚艳”、 “冷香”、 “秋水”,既绘出了菊的形貌气味,又传出了菊的神韵丰采。 “出荒篱”点出了“野”。后二句则进一步从旁烘托,在“野”字上开拓意境,把“野菊”写得神完意足,而诗人形象也略约可见。此乃托物扦怀之法。
转句“忆向山中见”,顺着追根求源的线索,展现出野菊的出生地和来源处,紧扣题名中的“野”字拓宽诗的境界,从而使诗意得以升华。
其结句“伴蛩石壁里”是野菊在“山中”生活的必然交代,它客观地描绘出一位虽终日只能与低吟浅唱的蟋蟀为伴,但却立根岩缝、咬定青山、忍寂耐寒、矢志不移的强者形象,其孤标独显的高风亮节令人敬佩。
总之,此诗虽短小,但野菊之野劲、野香、野趣尽融其中,而作为“在野”的王建,其弃绝名利、超脱世俗的野逸之情,亦因此而得以寄托。此外,这首诗的虚实处理也很妙。一二句实,三四句虚,由“忆”相联,于是就从篱、水扩而到山、石,诗境为之开阔而且灵空飞动起来。
参考资料:
王建(768年—835年),字仲初,颍川(今河南许昌)人,唐朝诗人。出身寒微,一生潦倒。曾一度从军,约46岁始入仕,曾任昭应县丞、太常寺丞等职。后出为陕州司马,世称王司马。与张籍友善,乐府与张齐名,世称张王乐府。
夏四月戊午,晋侯使吕相绝秦,曰:“昔逮我献公及穆公相好,戮力同心,申之以盟誓,重之以昏姻。天祸晋国,文公如齐,惠公如秦。无禄,献公即世。穆公不忘旧德,俾我惠公用能奉祀于晋。又不能成大勋,而为韩之师。亦悔于厥心,用集我文公。是穆之成也。
“文公躬擐甲胄,跋履山川,逾越险阻,征东之诸侯,虞、夏、商、周之胤,而朝诸秦,则亦既报旧德矣。郑人怒君之疆埸,我文公帅诸侯及秦围郑。秦大夫不询于我寡君,擅及郑盟。诸侯疾之,将致命于秦。文公恐惧,绥静诸侯,秦师克还无害,则是我有大造于西也。
“无禄,文公即世;穆为不吊,蔑死我君,寡我襄公,迭我肴地,奸绝我好,伐我保城。殄灭我费滑,散离我兄弟,挠乱我同盟,倾覆我国家。我襄公未忘君之旧勋,而惧社稷之陨,是以有淆之师。犹愿赦罪于穆公,穆公弗听,而即楚谋我。天诱其衷,成王陨命,穆公是以不克逞志于我。
“穆、襄即世,康、灵即位。康公,我之自出,又欲阙翦我公室,倾覆我社稷,帅我蝥贼,以来荡摇我边疆,我是以有令狐之役。康犹不悛,入我河曲,伐我涑川,俘我王官,翦我羁马,我是以有河曲之战。东道之不通,则是康公绝我好也。
“及君之嗣也,我君景公引领西望曰:‘庶抚我乎!’君亦不惠称盟,利吾有狄难,入我河县,焚我箕、郜,芟夷我农功,虔刘我边垂,我是以有辅氏之聚。君亦悔祸之延,而欲徼福于先君献、穆,使伯车来命我景公曰:‘吾与女同好弃恶,复脩旧德,以追念前勋。’言誓未就,景公即世,我寡君是以有令狐之会。君又不祥,背弃盟誓。白狄及君同州,君之仇雠,而我昏姻也。君来赐命曰:‘吾与女伐狄。’寡君不敢顾昏姻。畏君之威,而受命于吏。君有二心于狄,曰:‘晋将伐女。’狄应且憎,是用告我。楚人恶君之二三其德也,亦来告我曰:‘秦背令狐之盟,而来求盟于我:“昭告昊天上帝、秦三公、楚三王曰:‘余虽与晋出入,余唯利是视。’”不榖恶其无成德,是用宣之,以惩不壹。’诸侯备闻此言,斯是用痛心疾首,暱就寡人。寡人帅以听命,唯好是求。君若惠顾诸侯,矜哀寡人,而赐之盟,则寡人之愿也,其承宁诸侯以退,岂敢徼乱?君若不施大惠,寡人不佞,其不能以诸侯退矣。敢尽布之执事,俾执事实图利之。”
臣伏见天后时,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,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,卒能手刃父仇,束身归罪。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;且请“编之于令,永为国典”。臣窃独过之。
臣闻礼之大本,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子者杀无赦。刑之大本,亦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理者杀无赦。其本则合,其用则异,旌与诛莫得而并焉。诛其可旌,兹谓滥;黩刑甚矣。旌其可诛,兹谓僭;坏礼甚矣。果以是示于天下,传于后代,趋义者不知所向,违害者不知所立,以是为典可乎?盖圣人之制,穷理以定赏罚,本情以正褒贬,统于一而已矣。
向使刺谳其诚伪,考正其曲直,原始而求其端,则刑礼之用,判然离矣。何者?若元庆之父,不陷于公罪,师韫之诛,独以其私怨,奋其吏气,虐于非辜,州牧不知罪,刑官不知问,上下蒙冒,吁号不闻;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,枕戈为得礼,处心积虑,以冲仇人之胸,介然自克,即死无憾,是守礼而行义也。执事者宜有惭色,将谢之不暇,而又何诛焉?
其或元庆之父,不免于罪,师韫之诛,不愆于法,是非死于吏也,是死于法也。法其可仇乎?仇天子之法,而戕奉法之吏,是悖骜而凌上也。执而诛之,所以正邦典,而又何旌焉?
且其议曰:“人必有子,子必有亲,亲亲相仇,其乱谁救?”是惑于礼也甚矣。礼之所谓仇者,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;非谓抵罪触法,陷于大戮。而曰“彼杀之,我乃杀之”。不议曲直,暴寡胁弱而已。其非经背圣,不亦甚哉!
《周礼》:“调人,掌司万人之仇。凡杀人而义者,令勿仇;仇之则死。有反杀者,邦国交仇之。”又安得亲亲相仇也?《春秋公羊传》曰:“父不受诛,子复仇可也。父受诛,子复仇,此推刃之道,复仇不除害。”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,则合于礼矣。且夫不忘仇,孝也;不爱死,义也。元庆能不越于礼,服孝死义,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。夫达理闻道之人,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?议者反以为戮,黩刑坏礼,其不可以为典,明矣。
请下臣议附于令。有断斯狱者,不宜以前议从事。谨议。